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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联合(合作)办学行为,确保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高等学校通过联合(合作)办学招收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高等学校开展本、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机构(含合作办学项目),以及与国内教育机构或者教育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联合举办新的教育机构的,须按有关规定,经批准(或者备案) 之后,才能面向社会招生。
2、高等学校已经批准在其他同层次学校进行联合(合作)办学或者设立校外办学点的,其招生和培养均应由高等学校负责统一组织和实施。今后,除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外,高等学校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机构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联合(合作)在其校外办学或者设立新的校外办学点。
3、教育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与高等学校进行项目合作,或者在学科、专业、课程、教育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设备添置等方面与高等学校开展项目合作的,其教育教学管理由参与联合(合作)办学的高等学校统筹组织,其招生、就业等有关政策与参与联合(合作)办学的高等学校一致。
4、高等学校经批准开展的联合(合作)办学项目或者开展其他形式联合(合作)办学的,其招生计划由高等学校统筹安排,不予单列。不能因联合(合作)办学改变招生政策,招生由参与联合(合作)办学的高等学校统筹组织。任何与高等学校进行联合(合作)办学的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教育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项目名义单独向社会招生。高等学校内设机构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联合(合作)办学,也不得借联合(合作)办学的名义对外办学、招生。
5、经批准开展联合(合作)办学或者举办合作项目的高等学校,其招生广告和承诺必须与批准的招生内容一致。经批准可以校外办学或者设立校外办学点的,其招生广告须注明办学地点。严禁高等学校发布虚假广告和作出超过规定范围的承诺。未经省教育厅备案审查,高等学校不得自行或者以任何形式委托、授权任何机构对外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进行招生宣传,高等学校对外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报省教育厅备案的内容完全一致。禁止高等学校以任何形式委托、授权任何机构招生录取、发放录取通知书。
6、经批准开展联合(合作)办学的高等学校,应切实加强对联合(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教育教学管理,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提供高素质的师资,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7、高等学校经批准开展各类联合(合作)办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按规定报省物价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高等学校收取的费用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8、高等学校与教育机构或者教育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联合(合作)举办独立学院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独立学院的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9、与港澳台地区的联合(合作)办学,参照此通知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